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8民初1989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菊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光明路南翰林苑东区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振英,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8686297R。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石庄,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000W。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兆,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城富强北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00655091U。

被告:阜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建新街6号。

法定代表人:丁立臣,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1099919798。

被告:张会凯,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衡水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衡水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建筑公司、张会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448元,减半收取计29724元。

审 判 长  刘世春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人民陪审员  贾彦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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