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13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期6层。
法定代表人:张现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77830.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04×××17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04×××17账户存款117783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