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2民初869号
申请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京大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城富强北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申请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和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和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房产、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房屋、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