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民终1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3)冀11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提交了其与河北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固施工工程承包合同》,据此主张案涉纺丝楼加固修复费用为49071761.6元,并提交了其与大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拆迁安装合同》,据此主张设备拆装费用为657万元,但是,截止到本案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纺丝楼修复工程尚未实际施工,上述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上述费用是否为必然产生的费用,难以认定。因此,原审法院判令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修复费用41071761.6元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另外,关于案涉纺丝楼的工程质量问题,2022年5月27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以及2023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民终712号民事判决,对于案涉纺丝楼工程质量的鉴定过程和重新鉴定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论述,载明在没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及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在该案中酌定某某公司向烨和祥公司支付自行修复费用800万元,符合该案实际。故在该案中,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沧科司鉴(2018)建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仅是作为了该案的参考因素。据此,在对案涉纺丝楼的工程质量和修复工程造价没有明确鉴定结论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修复费用49071761.6元系基本事实不清,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3)冀110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58.8元、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