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林甸县金鸿商砼有限公司、某某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2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衡水市开发区五路北侧。
被执行人:林甸县***砼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本院在执行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林甸县***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杨宝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