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791号
申请人: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北区五路北侧、滏阳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孟臣,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高家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
二、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联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锐
书 记 员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