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林甸县金鸿商砼有限公司、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甸县***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北街(永和家园1#楼)2-14-1.2-1。
法定代表人:彭洪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区五路北侧、滏阳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金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河北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立春,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席玉斌,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上诉人林甸县***砼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立春、席玉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甸县***砼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甸县***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3.40元,减半收取3,446.70元,由上诉人林甸县***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兢鹤
审判员  候丽杰
审判员  白丽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