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2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衡水市开发区北区五路北侧滏阳三路东侧。
法定代理人:张金斗。
被执行人:林甸县***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彭洪忱。
被执行人:樊金安,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执行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林甸县***砼有限公司、樊金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379788.35元。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决定、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22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379788.35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合江
审判员 于汇龙
审判员 翟郑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