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乡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乡县常河镇学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民初1524号
原告平乡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振兴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7KRRQ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常河镇学区,住所地平乡县常河镇村。
负责人***,学区校长。
委托代理人*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学区副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常河镇学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乡县常河镇学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乡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