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振通人防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秦皇岛振通人防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02执1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振通人防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92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振通人防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6)冀0302民初5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劳务费5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秦皇岛振通人防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2018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台,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2018年11月27日-2020年11月26日),暂无其他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居住地居委会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冀0302执1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