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5970号之二
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南佐村。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世公司)与被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万世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世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璟
审判员 王玉泉
审判员 喻海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