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29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甘10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医疗费11954.0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日×21天)、误工费14743元(163.82元/天×90天)、护理费14743元(163.82元/天×90天)、交通费420元(20元/天×21天)、财产损失费800元,合计44760.06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原告***负担100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分别将应履行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10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84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