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

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3344号
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欣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20.21组。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庆阳市人,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住庆阳市。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挺进师自茂试验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林华,男,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公司员工,住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庆阳市。
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7元,退付给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宗  和
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
人民陪审员     冯海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