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3350号
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4号(真宁东路延伸北段)。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地西路(新区供热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庆阳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997元。
审 判 长 文晓慧
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
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