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3348号
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真宁东路延伸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2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万世天然气有限公司2571元。
审 判 长 任生文
人 民 陪 审 员 谢 拓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