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巨淼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吉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731号
 
原告:陕西巨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70。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宁,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00064842039T。
法定代表人:杨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巨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巨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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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林   娜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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