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24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长河,咸阳市秦都区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采纳**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该劳动合同中的签名与**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的签名不一致,明显不是***所签,故证据相互矛盾,更不具备鉴定条件,***不申请鉴定是合法的。一、二审法院采信相互矛盾的证据,据此作出的判决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劳动合同,用工起止时间不一致,也能证明劳动合同造假。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过程中,***对**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自己的签名有异议,仲裁庭询问其是否需要鉴定,***明确表示不鉴定;其主张**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劳动合同所述用工起止时间不一致,能证明该劳动合同造假,但其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一、二审法院采信该劳动合同,符合认定证据规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明霞

审 判 员 赵建民

审 判 员 王选民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刘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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