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422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河,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梁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耿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