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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02民初7759号 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XZXX。 法定代表人**,系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户籍地址咸阳市旬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份原告因工程施工需要要采购钢材,并与钢材供应商XX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业务经理***联系供货事项,经被告报价后原告决定采购其钢材,2019年10月21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了钢材型号、单价、供货方式等,合同生效后双方依约履行。至原告支付钢材尾款剩余9万元时,即2019年12月26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声称其个人最近资金紧张,暂时将原告应付给XX公司的钢材尾款9万元借给他临时急用,就当做原告支付的钢材货款。原告原本不同意,但考虑到XX公司与原告的合作关系,同时在被告的软磨硬泡下不得已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请求,但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手写了借条通过微信转发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9万元现金。2020年10月13日原告突然接到未央区法院传票,XX公司将原告起诉索要钢材尾款及资金占用费,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转账给***的9万元与应付XX公司的货款无关,原告可另行向***追索该9万元。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还款,但己无法联系上被告。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拒不偿还借款,违背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8100元(暂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7日至法院受理之日,后期利息至判决书确定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是适格诉讼主体。 2、借条、工商银行转账凭证、《钢材购销合同》、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形成的过程及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未质证,未举证。 经综合评议,对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钢材购销关系,在钢材购销合作过程中,***与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起商谈、处理过购销事宜,在原告与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结算钢材款时,***让原告将9万元汇入自己个人账户。 2019年12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现金玖万元整。还款2019.12.26。”同日,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向***转款9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原告将9万元通过银行转入被告***账户,双方之间既有借贷的合意,又有借款的实际支付,应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在还款期限届满时予以偿还并承担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和庭审质证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90000元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02104027759916104000648420392021082312 1126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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