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维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8877号
原告: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跃进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维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60号摩尔城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远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维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祥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新中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维祥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款156000元;2.由维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新中远公司与维祥公司经过协商,维祥公司委托新中远公司承担呼和浩特市摩尔城C座地下一层、首层、二层消防改造工程设计,经协商,维祥公司给付新中远公司设计费220000元整,第一次付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费44000元,第二次付费于施工图出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56000元。2017年9月14日左右,维祥公司经银行转账给新中远公司44000元;工程设计完成交付后,2018年2月13日左右,维祥公司经银行转账给新中远公司20000元,剩余设计款再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中远公司不能提供维祥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维祥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