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前里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6980302490。
法定代表人:王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江,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有庄市桥西区休门街8号美城大厦2单元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40174188W。
法定代表人:李新川,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围场分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尚品小区11号楼10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320002080F。
负责人:宫连宝,经理。
再审申请人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围场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5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混淆法律关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重复计算设计费等众多违法情况,恳请依法对该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再审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