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494号
申请人巧家世纪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7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内资金4976711.7元,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7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内资金4976711.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