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819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宗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新村三组146号1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LO8FY2H。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O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宗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宗辉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宗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宗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宗辉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