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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雪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云,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应香,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全信,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希格,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北京博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衢州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人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模具城水利大楼/span>
法定代表人:汪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露,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云、刘应香因与被上诉人***、***、岳全信、周文俊、董希格及原审被告衢州市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云、刘应香于2022年1月14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云、刘应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云、刘应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4元,减半收取10677元,由上诉人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云、刘应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明军
审判员骆忠新
审判员郑日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