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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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3035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4359180W,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