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2540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国文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8FF8G20,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下方村新村53号。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下方村新村47号。
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4359180W,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世纪星辰1幢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衢州市柯城国文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国文机械租赁服务部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国文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