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4359780W,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于2023年7月7日受理,后因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原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受理管辖的案件由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9元,减半收取计2489.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