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3325号 原告:***,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4359780W,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于2023年7月3日受理,后因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原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受理管辖的案件由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