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967号之一
原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74359180W,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咏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JLE45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大力桥村坞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咏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60元,减半收取计23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30元,由原告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