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2元,减半收取计6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