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5民初22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黄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H2DY6A。******
法定代表人:邹繁,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赣0825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15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877155元的其他财产(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货物等)。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155元或对价值877155元的其他财产(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货物等)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4906元(已预交),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