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

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5民初2268号******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黄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H2DY6A。******
法定代表人:邹繁,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155元或对价值877155元以内的其他财产(银行账号、房产、土地、车辆、货物等)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15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877155元的其他财产(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车辆、货物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906元,由申请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