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H2DY6A。
法定代表人:邹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众晟,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谢志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8元减半收取5999元,由上诉人江西万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爱平
审判员  李虎广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