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15号
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5404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景源路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69607278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9号城中城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0061622W。
法定代表人:候百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