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15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5404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景源路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69607278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9号城中城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0061622W。
法定代表人:候百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1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