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保1868号
申请人: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景源路7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