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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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7212号
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景源路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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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邹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廖 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