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7212号 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景源路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邹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廖 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