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312号
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5404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御天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景源路716用代码:9136050269607278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历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靖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