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5522号 原告: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工业平台景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96072781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住,住所地长沙市*****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957607。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95760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09000元(暂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及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5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6日,原告与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一份《补充条款》,约定由原告分包位***山国际生态城一期中央公园的t1、t2、t11号栋外墙保温、门窗、洞口粉刷等工作内容(按蓝图及业主要求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对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组织施工,在2013年5月28日已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2013年12月17日,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系其下属机构,对于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防水保温项目部与原告合作的项目,由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鉴于两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传票,故本院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余市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件受理费用10890元,本院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