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2082号
原告: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青龙嘴(机动车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076636XR。
法定代表人:杨红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辉,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大泰开发区(幺妹子路一巷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8H0W3X。
法定代表人:黄伟。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咸丰县,
原告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咸丰县鑫磊源会务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