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6民初2839号
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机构地址:咸丰县杨关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0MB1635518D。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咸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唐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大泰开发区(幺妹子路一巷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8H0W3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诉被告湖北唐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