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鑫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谢中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省鑫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中明,男,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鑫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谢中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鄂1126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26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旭东
审判员  吕元华
审判员  邓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