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茂华与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民初1770号
原告:方茂华,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进,蕲春县青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新一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铭。
原告方茂华与被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方茂华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茂华撤回对被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茂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方茂华负担。
审判员 董 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琦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