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承厚汽配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5050号
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新一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吴八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承厚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中间一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承厚汽配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