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恢199号
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年妹。
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鄂1126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地点: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评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蕲春县人民法院于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鄂1126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终结(2022)鄂1126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终结(2022)鄂1126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我同意终结(2022)鄂1126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我同意终结(2022)鄂1126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一致意见:
终结(2022)鄂1126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合议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