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恢382号
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鑫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鑫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鄂1126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省鑫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37516.62元,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执恢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