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47号
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新一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承厚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中间一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
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承厚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北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