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70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铭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金子坝村恩施国际服装城22栋1**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TPB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铭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