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靖生商初字第0088-1号
原告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9190
-2,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陆小龙,总经理。
被告卢海军,男,1972年12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海军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永明
代理审判员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