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金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0010号
原告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9190-2,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陆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金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后阳集镇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戴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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